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0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六六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所犯如附表編號八、九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一至七及編號八、九號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判決書一份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罪刑及編號八至九所示之罪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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