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64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豐簡字第641號
原   告  林復裕
被   告  張晉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執有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706號支付命令所載債權,
對於原告之債權請求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壹、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規定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確認本院所核發之109年度司促字第5706號
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所載之債權請求權不存在,
系爭支付命令既已確定,並經被告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本
院109年度司執字第94765號),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即有
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
,則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應認具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
利益,應予准許。
乙、實體部分:
壹、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8月間承攬原告之裝潢工
程,兩造並未簽約,原告事先告知工程預算約新臺幣(下同
)20萬元。嗣被告未報價即進場施工,施工完成後,提出報
價單向原告請款322,380元,原告核算後認為工程款應僅有
162,652元,考量被告利潤,原告已給付20萬元。詎被告竟
以原告尚積欠122,380元,向本院聲請核發系爭支付命令,
並據以聲請強制執行,爰提起本件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貳、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
陳述。
參、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通訊軟體通話紀錄、報價單、
手寫計算書、圖面等為依據(見本院豐簡卷第19頁至第31頁
、第105頁至第111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
司執字第94765號卷、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706號支付命令
卷核閱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無從斟酌其意見,原告此部分主張自
堪信為真正。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如主文第
1項所示債權不存在,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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