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訴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94號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王進輝 律師
許哲嘉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劉烱意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99年8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羅心芳法官吳森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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