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6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6897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依票據法第69條第1項規定,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二、票據號碼0000000、發票日期98年4月4日之本票,是否已提示,若是,請陳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