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清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清字第43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書記官高玉潔附表:
1、債務人名下住於雲林之建物登記謄本,並說明該房屋與何人共有,目前使用狀況,是否受有租金等對價及金額。
2、債務人及其配偶 張陳愛妹 自民國95年1月起迄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3、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4、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債務人自95年1月起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或薪資袋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5、提出債務人及配偶張陳愛妹目前任職單位之在職證明書。
6、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房租津貼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7、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債務人配偶張陳愛妹自95年1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8、說明所租賃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若僅供債務人及其配偶居住,應說明於每月收入僅約新臺幣(下同)1萬500
0元,且積欠高額債務無力償還之情形下,仍租屋居住於內湖地區致租金高達每月1萬5000元之原因及必要性。
9、說明戶籍地臺北市○○區○○路4段298號4樓之房地為何人所有,與債務人之關係為何,現為何人所居住。
10、提出家族系統表,債務人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全部子女)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對債務人之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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