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220號
原告 李博榮
特別代理人 李怡璇
訴訟代理人 周聖錡 律師(法律扶助)
被告 王常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及看護費用等節,有待確認、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本件定民國111年7月28日下午2時10分(四)於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辯論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
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陳事項【書狀請寄至本院「柳營簡易庭」(臺南市○○區○○路○段000號),並檢具與對造人數相同之繕本】:
㈠原告已支付醫療費用之金額及相關單據。
㈡被告已墊付或由保險公司墊付之費用為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柳營簡易庭法 官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