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5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子賜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子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子賜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於民國99年4月15日送監執行,在監執行中於100年4月27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廖子賜前因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90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月六月減為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復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後撤回上訴而確定,自99年4月15日起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
4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00107783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