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7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泰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泰傑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泰傑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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