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承攬報酬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73號上訴人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合能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建字第73號給付工程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參仟貳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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