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裁判認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41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乙○○請求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相對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未據提出相對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茲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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