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21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廖宮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