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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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重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5號原告甲○○
乙○○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佳蕙 律師被告戊○○被告丁○○被告大浚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被告戊○○、丁○○及大浚五金有限公司因戊○○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林海祥
法官許炎灶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呂妍旻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