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他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民他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爭議事項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他上字第2號上訴人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銀樹 被上訴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崇華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行使智慧財產爭議事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0年3月3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規定參照)。又(第1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第4項)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4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23,077元,並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此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冊第133至13
4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見本院卷第2冊第135至136頁之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曾啟謀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