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緝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緝字第19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742號)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㈠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第2項之撤銷合意或撤回協商聲請者;㈡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㈢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㈣被告所犯之罪非同法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㈤法院認定之事實顯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者;㈥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㈦法院認為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法院對於同法第455條之2第1項協商之聲請,認有第455條之4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455條之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涉犯侵占案件,前經檢察官與被告甲○○達成認罪協商合意,合意內容為:被告甲○○願受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之宣告。惟被告甲○○前於92年間因詐欺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2687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於97年
4月16日確定在案,嗣經減刑並入監執行後,於99年7月18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監獄函在卷可按,核與刑法第74條第1項得宣告緩刑之要件不合,本件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檢察官聲請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莊嘉蕙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