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76號聲請人 林映芬 訴訟代理人 董麗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5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21日屆滿(因末日
107年2月20日為假日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當日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
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徐嘉霙┌───────────────────────────┐│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7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