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鄒桓正選任辯護人吳弘鵬律師
劉晏廷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含包裝袋共參只,驗餘總淨重貳拾貳點參零玖伍公克)沒收之「沒收」二字,均更正為「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含包裝袋共參只,驗餘總淨重貳拾貳點參零玖伍公克)沒收之「沒收」2字,係誤載而屬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均更正為「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文家倩
法官林拔群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