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41號原告 呂麗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朝翔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5日裁
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2月9日寄存原告住所地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泉州街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經1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乏依據,均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