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60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徐國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4,047,6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12,1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11,6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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