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87號原告 陳燈川 被告 梁育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補繳裁判費新台幣63,167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7年1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為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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