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小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小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小字第580號上訴人即被告 宋碧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旻暄 間因本院105年度苗小字第
58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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