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易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62號上訴人即附 林雅榛 帶被上訴人5號訴訟代理人 陳琪苗 律師被上訴人即 楊吉寧 附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楊怡翎 訴訟代理人 陳正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孟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嘉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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