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8號聲請人沅盛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玉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附表:
┌─────────────────────────────────────────────────────────────────┐│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8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長虹塑膠事業股份有│沅盛機械工程有限公│華南銀行竹南分行│105年9月7日│330,000元│MD0000000││││限公司│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