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22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全忠選任辯護人吳幸怡律師選任辯護人 蔡鴻杰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蘇全忠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訟訴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管安露
法官陳順輝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書記官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