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102號原告 鄭鴻基 送達代收人 鄭文興 被告 高逸如
陳孟創 上列被告等因98年度易字第123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同法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高逸如、陳孟創被訴詐欺原告鄭鴻基財物部分,業據公訴人於審理中撤回起訴,有民國99年6月23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聲撤字第39號檢察官撤回起訴書在卷可稽(附於本院98年度易字第12237號刑事卷宗卷一),是被告高逸如、陳孟創已無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依照上開說明,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不合,且屬無可補正,自應予以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至原告假執行之聲請,既已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蔡羽玄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