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勞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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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勞小字第2號
原 告 黃朝樑
被 告 邱顯鵬
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主文第2行關於「十日」記載,應更正為「
十一日」,及事實及理由貳、三之第10行關於「(即100年4月10
日)」,應更正為「(即100年4月1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