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瓊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2年度聲沒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瓊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聲撤字第1號撤回起訴,而扣案之「adidas」、「PUMA」、「ONIARAI及圖」、「鬼洗及圖」、「鬼頭圖」、「地藏 小王 及圖」等商標之商品(詳如附表),為被告所販賣、陳列之仿冒品,有鑑定報告書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聲撤字第1號撤回起訴在案,此有撤回起訴書在卷可稽(參見本院102年度智易字第1號卷第9頁)。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為仿冒商品乙節,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5張、○○智慧財產有限公司公司出具之民國101年8月30日鑑定報告書2份、立鑑定報告書人林○○出具之101年11月5日鑑定報告書1份、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5張等附卷足佐(見馬警分偵字警卷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頁、第8至10頁、第12頁、第15至16頁;馬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1至30頁)。
是上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庭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書記官莊茹茵附表┌──┬────────────────┬──┐│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1│仿冒「鬼洗及圖」、「鬼頭圖」、「│4件│││地藏小王及圖」上衣││├──┼────────────────┼──┤│2│仿冒「鬼洗及圖」、「鬼頭圖」、「│2件│││地藏小王及圖」牛仔褲││├──┼────────────────┼──┤│3│仿冒「adidas」運動衣│21件│├──┼────────────────┼──┤│4│仿冒「adidas」運動褲│18件│├──┼────────────────┼──┤│5│仿冒「PUMA」運動衣│26件│├──┼────────────────┼──┤│6│仿冒「PUMA」運動褲│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