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735號債權人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債務人 孔令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玖萬壹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九五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於民國92年10月14日與第三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消費性融資契約,嗣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如主文所示金額,經第三人將該債權移轉予債權人,爰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