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72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務人 潘淑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玖拾肆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叁萬玖仟叁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契約(卡別VISA,卡號0000000000000000),尚積欠如主文所示金額,爰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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