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3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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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733號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 好克彥 債務人 曾斌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叁仟零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駕駛5091-MK車號,於民國98年5月29日於臺東市○○街與杭州街口處,撞擊第三人 徐永全 駕駛之KP2-557車號普通重型機車,致第三人人徐永全受傷,經債權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規定向第三人賠付新臺幣23,007元,爰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