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732號債權人 許東成 債務人 杜良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貳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於民國99年10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如主文所示金額,迄未清償,爰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