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2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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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721號債權人 范綱亮 即梓園碾米工廠債務人 鄭際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於民國95年7月17日任連帶保證人,擔保第三人 陳智偉 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5萬元,尚欠如主文所示金額,爰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