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728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林建集 債務人 黃進財
陳忠勇 黃月娥
一、債務人黃進財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柒萬伍仟伍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前項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於債權人就債務人黃進財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忠勇、黃月娥向債權人給付。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黃進財於民國97年10月1日邀其餘債務人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10萬元,詎未依約繳款,尚欠如主文所示金額,爰狀請發支付命令。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