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722號債權人 陳玟伶 債務人 鄭珮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肆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積欠債權人房租與違約金,至民國98年8月26日共計新臺幣23,400元,加計房屋電費、瓦斯費、水費、清潔費、存證信函等,尚欠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爰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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