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12號原告 李甄棋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
孫裕傑 律師被告 謝文芳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
張照堂 律師 李韋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所繳第一審裁判費准予退還溢繳之新臺幣伍仟柒佰貳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起訴時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坐落在原告所有花蓮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地上物(下稱系爭地上物)拆除,並將占有之土地返還原告,然未陳報占有之面積,故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系爭土地之拍定價格新臺幣(下同)616,660元,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 嗣本院 於審理程序中,囑託花蓮縣玉里地政事務所測量系爭地上物占有系爭土地之面積,結果為32平方公尺,又上開土地之公告現值為1,396元/平方公尺,故訴訟標的價額為44,672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係1,000元。
從而,本院溢收第一審裁判費5,720元(6,720-1,000=5,720),爰依首揭規定裁定返還之。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法院書記官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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