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67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1月確定,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99年9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
字第8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1月,罰金新臺幣5萬元確定;其於96年6月6日入監執行,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㈡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9月13日以法矯字第099
9036049號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9月13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093號函所附之臺灣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罰金部分已於99年7月12日繳清,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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