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71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陸拾陸萬柒仟捌佰玖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柒仟參佰參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萬陸仟參佰參拾參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