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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