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58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三八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於提出新臺幣陸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裁定羈押,嗣因被告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本院再裁定自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綜予審酌卷內事證及訴訟進行程度,認被告乙○○得以具保代之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准被告乙○○於提出新臺幣六萬元之保證金後,予以停止羈押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辜漢忠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