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654號聲請人甲○○
122上列聲請人甲○○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為法院依該證券之原持有人因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現在持有該證券之人於一定期間內向法院申報權利。本件聲請狀僅釋明原因記載「碰遇詐騙集團,已報警處理,聲請支票止付」等語,請具狀釋明票據喪失經過,以及是否知悉票據現持有人為何人等情,以供本院審理。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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