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1237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376、47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關於被告前科部分所記載
「因毀損案件」,更正為「因傷害案件」,其餘犯罪事實及
證據引用之。
二、按幫助犯係從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幫助犯僅係幫助正
犯犯罪,其本身並不為直接之犯罪行為,是其犯罪行為成立
之日,自應以正犯犯罪行為成立之日為準;本件被告雖係於
民國91年9月12日交付帳戶資料予綽號「 東磨 」之男子,惟
該綽號「東磨」之男子之犯罪時間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
表所示時間,故被告於88年12月13日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迄本件犯罪時,已逾5年,不構成累犯,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
6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單純恐嚇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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