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27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2775號
原   告 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承租合約書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租
金,而該合約書第13條已約定,本合約所生之訴訟,雙方同
意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
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
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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