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調字第100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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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庚○○
  相 對 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共好企業社即 劉叔倫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調字第100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2月12日上午9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一(3樓)調解室一、二調解爭議:
  法 官 高瑞聰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庚○○ 到
相對人訴訟代理人  己○○ 到
相對人訴訟代理人  丙○○ 到
調解委員       蔡朱童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相對人代理人薛
  我們願意給付聲請人25000元。
相對人共同代理人張
  相對人甲○○、相對人共好企業社即劉叔倫願意各給付
  12500元予聲請人。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願意讓步。調解委員:蔡朱童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伍萬元整。
  給付方法:民國(下同)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一次給付完
  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陳瑩萍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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