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調字第100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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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庚○○
相 對 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共好企業社即 劉叔倫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調字第100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2月12日上午9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一(3樓)調解室一、二調解爭議:
法 官 高瑞聰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庚○○ 到
相對人訴訟代理人 己○○ 到
相對人訴訟代理人 丙○○ 到
調解委員 蔡朱童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相對人代理人薛
我們願意給付聲請人25000元。
相對人共同代理人張
相對人甲○○、相對人共好企業社即劉叔倫願意各給付
12500元予聲請人。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願意讓步。調解委員:蔡朱童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伍萬元整。
給付方法:民國(下同)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一次給付完
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陳瑩萍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