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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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四九號聲請人 丁秀貞 上列聲請人因與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四六八號、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二號、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八號、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七二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捌萬元。
其他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關於駁回其他聲請部分,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業獲部分勝訴裁判確定,其聲請核定第三審即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四六八號、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二號、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八號事件之律師酬金,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次查聲請人聲請核定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七二七號事件之第三審律師酬金部分,其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乃聲請核定此部分律師酬金,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王仁貴法官黃國忠法官鄭純惠法官李錦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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