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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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65號
聲請人 廖經倫
相對人 陳宥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因本票無特別約定者,其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故聲請人就附表編號002之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165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提示日)
票據號碼
備考
001
112年1月15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2年2月14日
TH0000000
002
111年11月11日
30,000元
未記載
11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