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73號
原告 劉汶仙
被告 陳國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簡廷恩
法官張恂嘉
法官鄭苡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沛瑩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73號
原告 劉汶仙
被告 陳國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簡廷恩
法官張恂嘉
法官鄭苡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沛瑩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