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73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73號

原告 劉汶仙

被告 陳國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簡廷恩

法官張恂嘉

法官鄭苡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沛瑩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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