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74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即相對人 林李秀蕊 即 林鑫沂 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林鑫沂死亡時戶籍所在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據台端提出之被繼承人林鑫沂死亡除戶戶籍謄本,查悉被繼承人林鑫沂於民國100年3月18日死亡,而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專區僅能查得被繼承人於103年6月1日後之死亡,於103年5月31日前之死亡仍需向被繼承人死亡所在地法院查明其繼承之狀況),並將法院函覆結果陳報本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0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