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8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82號原告 吳立民 被告 陳國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簡廷恩法官張恂嘉法官鄭苡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李沛瑩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