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1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一五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三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綱
法官洪于智法官姚念慈┌──────────────────────────────────┐│附表:萬泰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姓名甲○○)│├───┬─────────────────────┬────────┤│編號│證券編號│股數│││年度股票別檢查碼││├───┼─────────────────────┼────────┤│一│八四—ND—000000-0│一千│├───┼─────────────────────┼────────┤│二│八四-ND-000000-0│一千│├───┼─────────────────────┼────────┤│三│八五-NX-000000-0│五十│├───┼─────────────────────┼────────┤│四│八六-NX-000000-0│八百二十一│├───┼─────────────────────┼────────┤│五│八六-NX-000000-0│一百四十七│├───┼─────────────────────┼────────┤│六│八七-NX-0000000-0│一百│├───┼─────────────────────┼────────┤│七│八八-NX-0000000-0│三百六十四│└───┴─────────────────────┴────────┘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官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