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6107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丙○○、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再補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
茲按民事訴訟法第七七條之十九但書第四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而不論債權人該次請求金額之多寡或請求標的之數量為何,此乃本條款之文義解釋所當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五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十七號參照)查本件債權共2筆,係債權人對不同債務人請求核發支付命令,依前開座談會意旨,債權人尚須補繳裁判費伍佰元。
㈡關於丙○○部分請求依據何在?(所附支票為益上公司之
公司票,丙○○僅為法定代理人)㈢另提票號VB0000000、VB0000000、VB0000000支票之背面影本到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