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22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執聲沒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二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合計淨重貳點玖伍公克,驗餘淨重貳點捌捌公克,空包裝總重壹點零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分別淨重零點壹貳貳捌公克、零點貳伍壹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62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海洛因4包(合計淨重2.95公克,驗餘淨重2.88公克,空包裝總重1.0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分別淨重0.1228公克、0.2514公克),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本院以98年度審毒聲字第20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9年3月1日執行完畢釋放,嗣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屬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1196、1264、1275號、
99年度毒偵字第22、59、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前揭裁定網路列印本、不起訴處分書正本各1份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合計淨重2.95公克,驗餘淨重2.88公克,空包裝總重1.00公克,空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分別淨重0.1228公克、0.2514公克,空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經送驗結果確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此有扣押物品清單、法務部調查局藥物實驗室99年3月16日調科壹字第09923005690號鑑定書及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9年3月1日草療鑑字第0990200176號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違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